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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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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6 1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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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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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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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联〔2021〕3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增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效能,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 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支持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企业职工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取消培训学时限制,按照取得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继续做好以工代训工作
将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1年12月。企业可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39号)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申领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补贴,2020年已享受满6个月的职工不再享受该项政策,不足6个月的可以继续享受该项政策,但累计不超过6个月。2021年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企业认定标准为“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40%。
三、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要强化培训资金监管,优先支出专账资金,严格培训补贴支付程序,当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2020年培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请将检查报告于5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含电子文件)上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县(市、区)在向省里报送检查报告同时,抄送所属市(州)人社局。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建处
蔡宏伟 0431-88690925
电子邮箱:1317025515@qq.com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王璐璐 0431-88771658
电子邮箱:3540095929@qq.com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 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hrss.jl.gov.cn/jnpx/zynljs/202104/t20210426_8046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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